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86.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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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E0七八二號函 | ||||||||||||||||||||||||||||||||||||||||||||||||||||||||||||||||||||||||||||||||
| 一、為辦理防焰性能認證之受理申請及審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業者,應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各式相關文件一式三份,並繳納審查費,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提出。其申請變更時亦同。
三、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其可以補正者,本署應定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不得補正者,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四、本署應定期日,對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製造、加工處理及進口業者所屬公司或工廠進行實地調查,並檢附該申請人所提之各式文件乙份,函知當地消防機關派員配合調查,以查證其所填載事項與公司及工廠內之設備、品管與防焰能力是否相符。
五、實施實地調查時,應以下列事項為調查重點: 六、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人為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施工、安裝業者時,本署得檢附該申請人所提之各式文件乙份,函知當地消防機關派員調查其申請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
七、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符合「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者,由本署報請內政部核發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 八、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之業者,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其異動內容為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施實地調查。
九、為簡化各類業者之名稱,各業別分別以英文字母代表如下: 十、經防焰性能認證審查合格之業者,其認證登錄編號,得按業別、地區別及阿拉伯數字序號組合而成。
十一、防焰性能認證合格登錄編號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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