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造人填具查驗申請書(如表四),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應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於各項設備施工完成後依報告書內項目實際測試其性能,並填寫其測試結果;如表四之一)、安裝施工測試照片(如表四之二)、證明文件(含審核認可書等)、使用執照申請書、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向本局提出,資料不齊全者,本局通知限期補正。
二、本局於受理申請案件掛號分案後,即排定查驗日期,通知該件建築物之起造人、監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攜帶其資格證件至竣工現場配合查驗,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查驗者,得予退件。
三、竣工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查驗不合規定者,本局即製作查驗紀錄表(如表五),依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完成改善後應通知本局複查,複查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本局得將該申請書案函退。
四、竣工現場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與原審訖消防圖說之設備數量或位置有異動時,於不影響設備功能及性能之情形下,得直接修改竣工圖(另有關建築物部分之立面、門窗、開口等位置之變更如不涉面積增減時,經建築師簽證後,亦得一併直接修改竣工圖),並於申請時,備具完整竣工消防圖說,一次報驗。
五、本局完成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後,其修正消防圖說者,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監造人應將原審訖之消防圖說清圖修正製作竣工圖。完成竣工查驗者,其消防圖說應標明「竣工圖」字樣,送三份至本局加蓋驗訖章後,本局留存二份列管檢查,餘交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
六、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圖二。
七、申請消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各項圖紙均需摺疊成A4尺寸規格,並裝訂成冊俾利審查及查驗。圖紙摺疊時圖說之標題欄需摺疊於封面,圖紙摺疊方式依圖示範例如圖三。
八、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以受理案件後七至十日內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並通知其申請人。
( 附表請至 申請書下載區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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