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基隆市消防局災害預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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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煙火施放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煙火施放場所之施放位置至觀眾及保護對象間,應分別依下列情況,保持其安全距離:
(一)人口密集且觀眾人數眾多:採取一級保安距離。但經限定施放之種類、方法,且已強化必要之安全措施者,得採取二級保安距離。
(二)人口密集或觀眾人數眾多:採取一級保安距離。但經限定施放之種類、方法,或已強化必要之安全措施者,得採取二級保安距離。
(三)人口稀少或觀眾人數稀少:採取二級安全距離。但經限定施放之種類、方法,或已強化必要之安全措施者,得採取三級安全距離。前項之保護對象係指鐵(公)路等交通設施、建築物、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等。但鐵(公)路等交通設施經取得管理機關同意,建築物、前開場所等經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者,免列為保護對象。
第一項安全距離分級(如附件一)。
三、煙火施放,除施放數量不致造成危害,並經本局同意者外,現場應設置有關準備或處理事務之作業場所
四、申請施放煙火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局行政室提出申請:
(一)登記或立案證書及負責人身分證之影本。
(二)製造或進口商登記執照影本。
(三)施放清冊(包括煙火施放名稱、數量及規格。煙火係國內產製或進口者,須分別檢附煙火出廠證明或核准進口之文件影本)
(四)施放場所平面圖(須標示安全距離)。
(五)煙火性能、施放方式、施放設施、作業場所說明書(附照片或圖樣)。
(六)施放安全防護計畫(包括警戒、滅火、救護、現場交通管制及觀眾疏散等應變事項)。
(七)施放人員名冊及專業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它必要證明文件。
五、煙火作業場所應具備下列安全措施:
(一)與施放筒或火源處理場所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但在船上等場所施放,受限於空間無法保持上開距離,且有避免爆炸煙火火星,引燃未爆煙火之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二)有防止直接曝曬及防潮之適當設施。
(三)煙火及煙火施放工具之放置地點,有值班人員看守。
(四)周圍設有「煙火」「禁止進入」「嚴禁火源」等警告標示。
(五)煙火及煙火施放所用底火之放置地點,有防止引燃之安全措施。
六、煙火施放時,應有下列安全防護措施:
(一)煙火搬運過程,有防止衝擊之安全措施。
(二)煙火施放前,檢查有無受潮或導火線斷裂之情況。發現有不適合使用之煙火者,應予標示原因並立即搬離現場。
(三)煙火施放現場之煙火及火藥,放置於容器內,取出後須覆蓋完全或包裝妥適。
(四)煙火筒體與非施放作業之工作人員,保持二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煙火筒體開口方向,朝上風位置,並有固定措施,防止風力影響其方向位置。
(六)施放過程,筒體內部保持暢通,防止影響煙火發射。
(七)煙火置入筒體,使用繩索緩慢下降。但以連發式施放之煙火,不在此限。
(八)點火後有爆燃或未爆情形時,立即以大量水注入煙火筒體內部滅火,至少十分鐘後,緩慢將筒體倒置,取出未爆煙火。
七、煙火施放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予勸告,或逕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止其煙火施放行為,至情況改善時為止:
(一)施放煙火為非法爆竹工廠製造者。
(二)有飲酒或泥醉之人進入。
(三)有非工作人員進入安全距離內者。
(四)非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煙火施放之種類、方式、設施及安全防護等措施者。
(五)現場風速持續達每秒七公尺以上者。
(六)有大雨、雷電等氣候異常狀況發生或發生之虞,足以影響煙火施放安全者。
(七)現場放置有火藥原料、半成品等易燃品,足致危險者。
(八)現場進行火藥填充作業者。
(九)現場發生火災或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者。
八、 煙火施放許可後 ,請於煙火施放當日確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屆時由轄區消防分隊派人、車至現場協助警戒,並檢查現場滅火設備及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完備、清點施放高空煙火數量是否與申請相符,並督促現場施放人員於規定時間內施放完畢,確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後,始得返隊。
九、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附件一:煙火施放安全距離分級表
距離等級
煙火 安全距離半徑(公尺)
直徑與種類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未滿 7.5公分 |
單一型 |
100 |
40 |
25 |
多樣型 |
100 |
65 |
40 |
7.5公分以上未滿 9公分 |
單一型 |
100 |
65 |
40 |
多樣型 |
140 |
100 |
60 |
9公分以上未滿 12公分 |
單一型 |
110 |
75 |
45 |
多樣型 |
150 |
110 |
65 |
12公分以上未滿 15公分 |
單一型 |
150 |
130 |
100 |
多樣型 |
210 |
180 |
130 |
15公分以上未滿18公分 |
220 |
190 |
130 |
18公分以上未滿24公分 |
250 |
210 |
130 |
24公分以上未滿30公分 |
290 |
240 |
150 |
30公分以上未滿45公分 |
300 |
250 |
150 |
45公分以上 |
400 |
300 |
200 |
備註:
一、單一型煙火:
單筒煙火內部含火藥劑量少,施放效果以音響或煙霧為主。
二、多樣型煙火:
單筒煙火內部含火藥劑量多,施放效果以音響、煙霧及產生大量火花為主。
三、煙火施放種類同時包括單一型及多樣型者,其安全距離採較嚴格之標準。
四、本分級表所列直徑未滿 7.5公分煙火,免申請施放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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