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焰物品使用場所 |
類別
|
場所用途 |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
備考 |
| (一) |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
全部。 |
|
| (二) |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
全部。 |
|
| (三) |
觀光旅館、飯店、旅(賓)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全部。 |
|
| (四) |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 |
|
| (五) |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室。
|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 |
|
| (六) |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養老院、安養中心、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
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
診所限有病房者。 |
| (七) |
三溫暖、公共浴室
|
全部。 |
|
| (八)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 |
|
| (九) |
補習班、訓練班、感化院、視聽教室。
|
二百平方公尺
以上。 |
|
| (十) |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
全部。 |
|
| (十一) |
施工中之建築物(都市計畫區以外供住宅用使用或其附屬建物除外)及其他工作物(如車站月台頂棚、儲存槽體、化學工業產品之製造裝置)。
|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