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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消防局


 防焰物品介紹

 

  制度說明   防焰物品使用場所
  防焰物品使用種類   防焰物品廠商

制度說明

  所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因此對於初期火災中剛萌芽之微小火源所藉以蔓延火勢之媒介物如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施工用帆布等物品,添加阻止火焰燃燒之藥劑,使火源被侷限在燃燒點而不致於擴大燃燒,故在法規上強制一些特定場所在使用窗簾、地毯、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施工用帆布時,應使用具有添加阻燃藥劑之材料,此種具有添加阻燃藥劑之材料即為『防焰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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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物品使用種類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一) 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人工草皮等地坪舖設物。
(二) 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
(三) 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 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五) 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大小在十二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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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物品使用場所

防焰物品使用場所
類別
場所用途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備考
(一)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全部。  
(二)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全部。  
(三) 觀光旅館、飯店、旅(賓)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全部。  
(四)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
 
(五)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室。
三百平方公尺
以上。
 
(六)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養老院、安養中心、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上。
診所限有病房者。
(七) 三溫暖、公共浴室
全部。  
(八)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
 
(九) 補習班、訓練班、感化院、視聽教室。
二百平方公尺
以上。
 
(十)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全部。  
(十一) 施工中之建築物(都市計畫區以外供住宅用使用或其附屬建物除外)及其他工作物(如車站月台頂棚、儲存槽體、化學工業產品之製造裝置)。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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