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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消防局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制度說明 |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 |
相關說明 |
罰則 |
消防設備師、士及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暫行設計監造裝置檢修人員名冊 |

 


 

制度說明

  消防安全設備依規定設置後,平時備而不用,一發生火災,要能確實發揮作用,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在平時就必須確實維護,並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此一制度即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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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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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說明

  各類場所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十五層或樓高五十公尺以上)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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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違反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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